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2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40號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國福物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健國 被 上訴 人 即 上訴 人 遠東科技中心AB棟大樓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何又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5 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即被上訴人國福物業有限公司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柒萬參仟零柒拾柒元,逾期不補正,即以裁定駁回上訴。 被上訴人即上訴人遠東科技中心AB棟大樓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捌萬貳仟貳佰零捌元,逾期不補正,即以裁定駁回上訴。 上訴人即被上訴人國福物業有限公司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被上訴人即上訴人遠東科技中心AB棟大樓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壹、被上訴人即上訴人遠東科技中心AB棟大樓公寓大廈(下稱系爭大樓)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原為趙玉龍,於不服原判決而聲明上訴後,變更為何又仁並經其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有民事聲請承受訴訟狀、新北市汐止區公所函在卷可稽,與民事訴訟法第175 條第1 項、第176 條、第177 條第3 項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貳、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七十七條之十三及第七十七條之十四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第441 條第1 項第4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3 項自明。 參、上訴人即被上訴人國福物業有限公司(下稱國福公司)提起本件訴訟,經本院判決國福公司一部勝訴、一部敗訴,國福公司及系爭大樓管理委員會分別提起第二審上訴,均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一、國福公司之上訴聲明為:㈠原判決關於駁回國福公司後開先位、備位之訴部分廢棄;㈡先位聲明:⒈系爭大樓管理委員會於民國107 年5 月24日召開之第19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下稱系爭會議)第四案「公共管理費調整表決議案」說明2 所示「經營停車場業,其公共管理費以每坪新臺幣(下同)75元之2 倍計算收費」之決議應予撤銷。⒉系爭大樓管理委員會於107 年7 月12日召開之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應予撤銷;㈢備位聲明:確認系爭會議第四案「公共管理費調整表決議案」,關於說明1 所示「私有停車位改依停車位坪數、每坪75元計算收費」之決議無效。是以,國福公司係就其敗訴部分,即其所有81個停車位扣除地面層往地下1 層與地下1 層之車道(下稱系爭車道)後,每月均應按區分所有權坪數以75元/ 坪計收管理費之部分為上訴,則其上訴利益為4,817,670 元【詳如附表計算式】,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3,077元。 二、系爭大樓管理委員會上訴聲明為:㈠原判決不利於系爭大樓管理委員會之部分廢棄;㈡前項廢棄部分,國福公司在第一審之訴駁回。是以,系爭大樓管理委員會就其敗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12,430,050元【計算式:第一審訴訟標的價額17,247,720元(本院卷第436 頁)-原判決系爭大樓管理委員會勝訴部分即國福公司之上訴利益4,817,670 元=12,430,0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2,208 元。 肆、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兩造各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又兩造提出之聲明上訴狀,均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伍、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家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黃湘美 附表: 一、系爭大樓地下1 層83個停車位面積(含共用部分),總計為3611.68 平方公尺、即1092.53 坪,扣除系爭車道面積1066.72 平方公尺、即322.6828坪,為769.8472坪【計算式:1092.53-322.6828=769.8472】。 二、承上,原告於起訴時共有81個停車位之面積為751.2967坪【含共用部分及扣除系爭車道後之面積,計算式:769.8472-(769.8472÷83×2)=751.2967 】。 三、國福公司之上訴利益為4,817,670 元【計算式:(原審判決每月應繳管理費751.2967坪×75元-國福公司主張每月應繳 管理費200元/位×81)×12個月×10年=4,817,670.3 ,元 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