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5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51號
- 原告
- 柯尼爾(英文名:KO, NEIL)
- 法定代理人
- 柯秀玲
- 被告
- 掌子睿
- 法定代理人
- 劉泱均即劉秀美
- 被告
- 劉芸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7年1月17日寄存送達於其住所,於同年月27日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法 官 絲鈺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