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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81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辜漢忠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8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陳慶峰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洪吉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6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柒萬陸仟柒佰捌拾玖元,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自明。

二、經查,本件上訴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06萬3,92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6,78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予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

法 官 辜 漢 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賴 怡 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81號於民國 108 年 08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遷讓房屋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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