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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1號

給付款項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08 日

法官絲鈺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1號

原告
正杏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建正
被告
瑞宏儀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國順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NIDEK SZ-1經銷協議書第13條可稽(本院卷第19頁),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移送至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郭如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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