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1號
- 原告
- 正杏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鄧建正
- 被告
- 瑞宏儀器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國順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NIDEK SZ-1經銷協議書第13條可稽(本院卷第19頁),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移送至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法 官 絲鈺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