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0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26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錦秀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久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慧芳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王清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3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369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書記官 蕭景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