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2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26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黃錦秀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久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湯慧芳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王清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3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36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