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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22 日
  • 法官
    李佳芳
  • 法定代理人
    李大章、曾子軒

  • 原告
    冰坊設計事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武林文創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69號 原   告 冰坊設計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大章 被   告 武林文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子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並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後,以其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院於民國108 年2 月19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本件訴訟之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書記官 劉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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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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