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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94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26 日

法官李嘉慧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494號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訴訟代理人
陳延康
被告
世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郭東隆
被告
郭書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 年7 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玖拾柒萬肆仟貳佰捌拾元,及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參萬零伍佰零貳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關於被告世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郭東隆部份得假
執行。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被告郭書成及被告世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世環公司,
    與被告郭書成、被告郭東隆合稱被告,單指其一逕稱其名)
    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世環公司因資金週轉所需,邀同郭東隆、郭
    書成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05 年8 月22日與伊簽訂授信契
    約書,約定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授信額度範圍內可動撥
    借款,世環公司嗣於如附表「借款日」欄所示日期分別向原
    告申請動撥如附表「借款本金」欄所示之金錢,並約定如附
    表「利息」及「違約金」欄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嗣被告未
    依約清償債務,迄今尚積欠借款本金297 萬4,280 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其等債務依約視為全部到期,爰
    依兩造間簽訂之授信契約書,請求被告給付如聲明所示之金
    額。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297 萬4,280 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世環公司、郭東隆則以:伊對於原告主張之借款事實及如附
    表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等數額,均無意見,亦不爭執。
三、郭書成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四、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
    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 條
    定有明文。被告既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法院即
    應不調查原告所主張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是否果屬存在,
    而以認諾為該被告敗訴之判決基礎。查世環公司以108 年5 
    月28日答辯狀陳稱:「原告起訴狀事實及理由一、二、三點
    ,本人『承認』有關借款金額(300 萬元)、計息利率、借
    款餘額(297 萬4,280 元),且『無爭執』。」(本院卷第
    51頁)等語,及郭東隆於本院108 年7 月15日言詞辯論期日
    時表示:「我有向原告借錢是事實,借款金額也沒有爭執,
    對於原告請求之金額及利息均無意見。」(本院卷第64頁)
    等語陳明認諾原告請求,而對本件訴訟標的為認諾,依前揭
    規定及說明,本院自應依原告之聲明為世環公司及郭東隆敗
    訴之判決。又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授
    信契約書(週轉性支出專用)、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
    -新臺幣、107 年12月10日存證信函暨回執、108 年1 月25
    日匯款水單暨電文、放款及抵銷沖帳單據、放款戶帳號資料
    查詢單為證(本院卷第13至42頁),郭書成經合法通知未到
    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本院審酌前揭書
    證,認原告就郭書成部份之主張,堪認信實。
五、從而,原告依兩造間授信契約書約定,請求被告連帶為如主
    文第1 項所示之給付,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關於世環公司、郭東隆部分,係本於其等認諾所為之判
    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七、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30,502元,應由敗訴之被告連
    帶負擔,爰諭知如主文第2 項所示。
八、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 項、第87條第1 項、第389 條
    第1 項第1 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嘉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
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書記官  林瀚章
附表:
┌─┬───────┬────┬─────┬────────────┬────────────────┐
│編│本金(新臺幣)│ 借款日 │ 到期日   │利息                    │違約金                          │
│  │              │        │          ├────────────┼────────┬───────┤
│號│              │        │          │計算起訖期間及利率      │年利率4.1305%  │年利率4.506% │
├─┼───────┼────┼─────┼────────┬───┼────────┼───────┤
│  │              │        │          │自108 年1 月13日│      │自108 年2 月14日│自108 年8 月14│
│1 │110 萬5,710 元│107/6/13│ 107/12/13│起至清償日止    │3.755%│起至108 年8 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          │                │      │日止            │              │
├─┼───────┼────┼─────┼────────┼───┼────────┼───────┤
│  │              │        │          │自108 年1 月11日│      │自108 年2 月12日│自108 年8 月12│
│2 │        75萬元│107/7/11│  108/1/11│起至清償日止    │3.755%│起至108 年8 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          │                │      │日止            │              │
├─┼───────┼────┼─────┼────────┼───┼────────┼───────┤
│  │              │        │          │自108 年1 月6 日│      │自108 年2 月7 日│自108 年8 月7 │
│3 │  37萬5,000 元│ 107/8/6│  108/1/31│起至清償日止    │3.755%│起至108 年8 月6 │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          │                │      │日止            │              │
├─┼───────┼────┼─────┼────────┼───┼────────┼───────┤
│  │              │        │          │自108 年1 月13日│      │自108 年2 月14日│自108 年8 月14│
│4 │  36萬8,570 元│107/6/13│ 107/12/13│起至清償日止    │3.755%│起至108 年8 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          │                │      │日止            │              │
├─┼───────┼────┼─────┼────────┼───┼────────┼───────┤
│  │              │        │          │自108 年1 月11日│      │自108 年2 月12日│自108 年8 月12│
│5 │        25萬元│107/7/11│  108/1/11│起至清償日止    │3.755%│起至108 年8 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          │                │      │日止            │              │
├─┼───────┼────┼─────┼────────┼───┼────────┼───────┤
│  │              │        │          │自108 年1 月6 日│      │自108 年2 月7 日│自108 年8 月7 │
│6 │  12萬5,000 元│ 107/8/6│  108/1/31│起至清償日止    │3.755%│起至108 年8 月6 │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          │                │      │日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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