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3號
- 原告
- 津鉅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吟朱
- 被告
- 榮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姚祖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勞務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給付勞務款項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並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後,以其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院於民國107 年12月3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本件訴訟之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7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