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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3號

給付勞務款項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09 日

法官李佳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3號

原告
津鉅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吟朱
被告
榮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祖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勞務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給付勞務款項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並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後,以其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院於民國107 年12月3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本件訴訟之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7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劉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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