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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45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林大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545號

原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李峻維
被告
久喜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正強
被告
陳邱德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5 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42 萬1,488 元,及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緣被告久喜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久喜公司)
    邀同被告陳正強、陳邱德員擔任連帶保證人,於107 年5 月
    25日向伊借款500 萬元,約定得分筆循環動用,期限自107
    年5 月25日起至108 年5 月25日止,每筆借款之借用期限最
    長不得超過180 天,並應在上開天數內還清本息,且應於動
    用借款後按月於每月25日付息,利息按年率2.78% 計算,久
    喜公司倘有經票據交換所通報拒絕往來或停業、不依期付息
    等情形而依約視為全部到期並經伊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
    催收款項之日起,本金應加年率1%計付遲延利息,且應就本
    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遲延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
    上開遲延利率20% 計付懲罰性違約金。詎久喜公司於108 年
    2 月22日經台灣票據交換所通報拒絕往來,並於108 年2 月
    25日辦理停業登記且未依期付息,伊已依約將其債務視為全
    部到期,久喜公司迄尚積欠伊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款項。又
    陳正強、陳邱德員為連帶保證人,依約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約定),提起
    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二、被告則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均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
    或陳述。
三、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
    同自認;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
    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
    者,準用第1 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1 項前段、
    第3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
    提出放款借據、台灣票據交換所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經濟
    部公司資料查詢、放款暨保證明細登錄卡、一般放款放出查
    詢單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2至29頁),而被告經合法通知
    ,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或提出書狀加以否認或爭執,依上
    開規定,即視同自認,是自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從
    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約定),請求
    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款項,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
附繕本)。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葉乙成
 附表:
┌──────┬───────┬───┬───────┬─────────────┐
│   帳  號   │    本  金    │利  率│ 應計利息起日 │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
├──────┼───────┼───┼───────┼─────────────┤
│000000000000│154 萬7,521 元│3.78% │108 年3 月25日│自108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
│            │              │      │              │前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
│            │              │      │              │月者,按前開利率20% 計付違│
│            │              │      │              │約金。                    │
├──────┼───────┼───┼───────┼─────────────┤
│000000000000│287 萬3,967元 │3.78% │108 年3 月25日│自108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
│            │              │      │              │前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
│            │              │      │              │月者,按前開利率20% 計付違│
│            │              │      │              │約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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