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5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5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所羅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政隆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森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建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10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及依同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同法第442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依法表明上訴聲明,亦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1月20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7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