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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6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04 日

法官林大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64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黃琦珍
訴訟代理人
廖香鈞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壕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哲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嘉大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中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5 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之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0 萬3,08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 萬2,833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大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葉乙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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