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50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70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19 日

法官劉家昆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70號

原告
郭璽
訴訟代理人
薛欽峰律師
訴訟代理人
劉又禎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緯諴律師
被告
新新聞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張果軍
被告
郭宏治
被告
蕭介雲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於知慶律師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凱玲律師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羽秀律師
被告
國風傳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果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 年6 月12日上午11時5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家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湘美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