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7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70號
- 原告
- 郭璽
- 訴訟代理人
- 薛欽峰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劉又禎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緯諴律師
- 被告
- 新新聞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張果軍
- 被告
- 郭宏治
- 被告
- 蕭介雲
-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於知慶律師
-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吳凱玲律師
-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鄭羽秀律師
- 被告
- 國風傳媒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果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 年6 月12日上午11時5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家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