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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19 日
  • 法官
    劉家昆
  • 法定代理人
    張果軍

  • 原告
    郭璽
  • 被告
    新新聞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郭宏治蕭介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70號原   告 郭璽 訴訟代理人 薛欽峰律師 劉又禎律師 陳緯諴律師 被   告 新新聞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張果軍 被   告 郭宏治 被   告 蕭介雲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於知慶律師 吳凱玲律師 鄭羽秀律師 被   告 國風傳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果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 年6 月12日上午11時5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家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書記官 黃湘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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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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