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1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70號原 告 郭璽 訴訟代理人 薛欽峰律師 劉又禎律師 陳緯諴律師 被 告 新新聞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張果軍 被 告 郭宏治 被 告 蕭介雲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於知慶律師 吳凱玲律師 鄭羽秀律師 被 告 國風傳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果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 年6 月12日上午11時5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家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書記官 黃湘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