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72號原 告 陳曉昱 訴訟代理人 曾朝誠律師 被 告 徐摘 廖笙花 曾添財 林慧美 隆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吳璇珠 訴訟代理人 楊意平 被 告 何彥增 訴訟代理人 何平良 被 告 何敏菁 劉祐任 江士萬 江士湧 江秀麗 江柔瑩 江士申 謝來福 謝清峰 闕阿快 江明軒 江欣陵 兼上2 人 訴訟代理人 江明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因兩造就系爭土地之分割方案已另共識,經原告具狀聲請本院再開言詞辯論,本院認有再聽取兩造就本件分割方案意見之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 年11月6 日上午9 時4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書記官 康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