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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72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19 日

法官劉逸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72號

原告
陳曉昱
訴訟代理人
曾朝誠律師
被告
徐摘
被告
廖笙花
被告
曾添財
被告
林慧美
被告
隆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吳璇珠
訴訟代理人
楊意平
被告
何彥增
訴訟代理人
何平良
被告
何敏菁
被告
劉祐任
被告
江士萬
被告
江士湧
被告
江秀麗
被告
江柔瑩
被告
江士申
被告
謝來福
被告
謝清峰
被告
闕阿快
被告
江明軒
被告
江欣陵
兼上2人
訴訟代理人
江明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因兩造就系爭土地之分割方案已另共識,經原告具狀聲請本院再開言詞辯論,本院認有再聽取兩造就本件分割方案意見之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 年11月6 日上午9 時4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康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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