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72號原 告 陳曉昱 訴訟代理人 曾朝誠律師 被 告 隆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子華 訴訟代理人 楊意平 被 告 徐摘 廖笙花 曾添財 林慧美 何彥增 上1 人 訴訟代理人 何平良 何敏菁 劉祐任 江士萬 江士湧 江秀麗 江柔瑩 江士申 謝來福 謝清峰 闕阿快(承受訴訟) 江明軒(承受訴訟) 江欣陵(承受訴訟) 兼上2 人 訴訟代理人 江明晃(承受訴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分割共有物事件,因承受訴訟人繼承之土地尚未辦理繼承登記,原告漏未聲明請求承受訴訟人應就繼承之土地辦理繼承登記,而聲請再開辯論,本院審酌訴訟經濟及紛爭解決一次性的要求,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並指定民國109 年12月23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書記官 康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