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1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83號原 告 益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玄德 訴訟代理人 黃仕翰律師 王筑威律師 游弘誠律師 被 告 台灣妙管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麗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最高法院103 年度台抗字第917 號裁定意旨參照)。 查本件原告係因兩造間之產品委託代工製造合約書(下稱系爭契約)所引起之疑義、糾紛,而對被告提起本件訴訟。又兩造就系爭契約或因系爭契約而引起之疑義紛爭或糾紛,業已以文書約定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系爭契約第17條之約定可參(見本院卷第15頁)。是依首揭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尚有未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書記官 邱筱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