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85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856號
- 原告
- 三立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婉均
- 被告
- 三立保全股份有限公司臺南辦事處
- 法定代理人
- 鄭能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帳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交付帳冊等(見本院卷第8 頁、第32頁),而被告主營業所係在臺南市○○區○○里○○○路00巷0 號11樓之2 ,此有民事起訴狀、稅籍登記資料查詢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8 頁、第31頁);原告未陳明本件有何特別審判籍規定之適用,被告復具狀請求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見本院卷第22頁)。依前揭法條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