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86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865號
- 上訴人
- 興社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國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銓馥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伍萬陸仟貳佰玖拾陸元,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8萬9,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6,2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