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89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89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豐富海洋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淑玟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亞洲沛妍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沛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9 年7 月1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8 月6 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460 元,上開裁定業於109 年8 月12日送達上訴人,惟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民事科查詢簡表、答詢表等件在卷可憑,是上訴人之上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