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9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1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914號上 訴 人 綠漾家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柏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嘉柔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9,3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嘉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民事第三庭 書記官 林瀚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