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3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914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19 日

法官李嘉慧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914號

原告
綠漾家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柏志
訴訟代理人
陳家彥律師
訴訟代理人
廖家瑜律師
被告
林嘉柔
訴訟代理人
魯忠翰律師

      周逸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原告綠漾家飾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陳柏志承受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有訴訟代理人者,訴訟程序不因其法定代理權消滅而當然停止;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173 條前段、第177 條第3 項各有明文。次按訴訟程序於判決送達後,提起上訴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依民事訴訟法第177 條第3 項規定,當事人聲明承受訴訟之聲明,尚且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玆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承受訴訟之聲明,尤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是為當然之解釋(最高法院90年度台抗字第371 號、88年度台抗字第552 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告綠漾家飾有限公司(下稱綠漾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於民國108 年9 月11日變更為陳柏志,因原告有訴訟代理人,訴訟程序不因而當然停止,嗣經本院於109 年1 月31日判決,被告於同年2 月27日提起上訴時始同時表明上情,陳柏志並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業據提出綠漾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表為憑,揆之首揭規定及說明,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嘉慧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書記官 林瀚章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