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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937號

確認不動產所有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05 日

法官李嘉慧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937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劉政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上訴聲明,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各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規定。

二、查上訴人提出之聲明上訴狀固載有「聲明上訴」、「理由補陳」等語,惟本院迄未收受載明其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之書狀。茲依上開規定,限上訴人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命其補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嘉慧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書記官 林瀚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937號於民國 109 年 08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不動產所有權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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