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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9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25 日
  • 法官
    蔡子琪
  • 法定代理人
    楊守仁

  • 原告
    王怡真
  • 被告
    快樂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939號 原   告 王怡真 被   告 快樂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守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提出於法院為之。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2 款、第249 條第 1項第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於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6 月5 日裁定命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上開裁定業於同年月15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受理訴訟文書寄存登記簿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3-14 頁),惟原告逾期迄今尚未補正,亦有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各1 份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5-16 頁)。揆諸首揭規定,原告之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書記官 簡吟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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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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