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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986號

給付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20 日

法官蔡子琪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986號

原告
郭國能
原告
郭嬌戀
原告
郭文達
原告
郭麗君
原告
郭明宗
原告
郭陳秋子
原告
郭明昌
原告
郭麗齡
原告
郭莉杉
原告
郭招治
原告
郭天賜
原告
郭滿祝
原告
郭錫福
原告
郭素卿
原告
郭春富
原告
郭瓈樺
原告
郭素梅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敬唐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昌樺律師
被告
政晟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宏裕
訴訟代理人
蔡萬金

      黃仕翰律師

      陳俊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2 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986 號於民國109 年2 月27日所為之判決有如附表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子琪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簡吟倫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應更正處          │ 原記載       │ 更正後記載   │
├─────────┼───────┼───────┤
│原判決第2 頁第30  │暨自起訴狀繕本│暨自起訴狀繕本│
│-31 行            │送達翌日起至返│送達翌日起至返│
│                  │還系爭土地之日│還臺北市北投區│
│                  │止            │洲美段2 小段28│
│                  │              │1 地號土地(下│
│                  │              │稱系爭土地)之│
│                  │              │日止          │
├─────────┼───────┼───────┤
│原判決第3 頁第19  │就被告無權占用│就被告無權占用│
│-21 行            │臺北市北投區洲│系爭土地為不當│
│                  │美段2 小段281 │得利之請求    │
│                  │地號土地(下稱│              │
│                  │系爭土地)為不│              │
│                  │當得利之請求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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