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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更一字第2號

確認界址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07 日

法官辜漢忠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更一字第2號

追加原告  大丘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鐘雄
被告
陳吉良
被告
陳吉生
被告
陳吉田
被告
陳吉富
被告
莊國安
共同訴訟代理人
余育軍

      曾華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郭鐘雄為追加原告大丘店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後聲請追加大丘店有限公司為原告,嗣該公司之代表人由郭南君變更為郭鐘雄,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22 、223 頁),惟郭鐘雄迄今未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裁定命郭鐘雄為追加原告大丘店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

法 官 辜 漢 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吳 婉 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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