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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選字第8號

選舉無效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16 日

法官孫曉青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選字第8號

原告
粟振庭
被告
臺北市選舉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鄧家基

上列當事人間選舉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2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7 年12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至原告雖曾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107 年度救字第131 號、臺灣高等法院108 年度抗字第339 號裁定駁回其聲請確定,是原告自應依限補正繳納裁判費。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

選舉法庭 法 官 孫曉青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施盈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選字第8號於民國 108 年 08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選舉無效,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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