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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06號

清償借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03 日

法官徐文瑞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0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誠邦酒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佳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周櫻美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60萬元,應徵裁判費12萬9,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文瑞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朱亮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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