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0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06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誠邦酒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佳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周櫻美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60萬元,應徵裁判費12萬9,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書記官 朱亮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