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2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41號反訴原告 淳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秦國峰 上列反訴原告即被告因與反訴被告即原告晟耀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提起反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8 萬9,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 萬5,251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嘉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民事第三庭 書記官 林瀚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