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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43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10 日

法官許碧惠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43號

原告
吳允興
被告
蔡佩君

      吳國平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1萬7600元,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5 日內補正,該裁定於民國107 年8 月21日送達原告;原告雖聲請訴訟救助(即本院107 年度救字第90號),惟於107 年8 月15日經本院裁定駁回,原告聲明不服,迭提起抗告、再抗告,亦均遭駁回而告確定;乃原告迄今逾期仍未補正,有卷附送達證書、查詢簡答表(見本院卷第20頁、第25頁),依上開說明,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碧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旻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43號於民國 108 年 04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第三人異議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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