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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46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20 日

法官邱光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46號

原告
國立臺灣大學
法定代理人
管中閔
訴訟代理人
黃鈺華律師
被告
張含淳
被告
洪效君
被告
張葉元妹
被告
張慕貞
被告
張惲貞
被告
張聖華
被告
上 一
訴訟代理人
鄒玉珍律師
被告
廣南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亓瓊玲
訴訟代理人
蔡世祺律師

      賴彥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壹拾陸萬柒仟壹佰肆拾肆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壹億叁仟貳佰玖拾捌萬捌仟肆佰柒拾肆元(計算式詳見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佰壹拾肆萬陸仟零貳拾叁元,原告僅繳納壹拾陸萬柒仟壹佰肆拾肆元,尚欠玖拾柒萬捌仟捌佰柒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郁菁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一、被告張聖華、廣南國際有限公司部分:
  原告主張占用面積271.34平方公尺×108 年1 月土地公告現
  值263,208 元/ 平方公尺=71,418,85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
二、被告張含淳、張慕貞、張惲貞、張葉元妹、洪效君部分:
  原告主張占用面積233.92平方公尺×108 年1 月土地公告現
  值263,208 元/ 平方公尺=61,569,61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
三、合計:71,418,859元+61,569,615元=132,988,474元。
四、原告請求不當得利部分為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2 第2 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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