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調處結果不成立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0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53號原 告 李葉子 訴訟代理人 許淑燕 被 告 林美娟 李明雄 林李花 徐曉華 闕紅哖 李麗鳳 施金順 黃白寶鸞 黃柏諺 李光正 林光明 李王堂 新北市政府養護工程處 上 1 人 法定代理人 馮兆麟 訴訟代理人 陳啟聰 張良基 廖仁祥 被 告 石宏裕 天健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上 1 人 法定代理人 李龍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調處結果不成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 年10月8 日上午9 時5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書記官 葉乙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