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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70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17 日

法官劉瓊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70號

原告
李清欽
訴訟代理人
劉君豪律師
被告
信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泰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11月20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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