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83號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83號
- 上 訴 人
- 百鉅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薛兆和
- 被 上訴人
- 金興發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文哲
- 被 上訴人
- 隆豪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夏全宗
- 被 上訴人
- 瀧興發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文哲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預為抵押權登記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1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億陸仟萬元,應徵裁判費貳佰零參萬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亦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命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