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預為抵押權登記無效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83號上 訴 人 百鉅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兆和 被 上訴人 金興發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文哲 被 上訴人 隆豪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夏全宗 被 上訴人 瀧興發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文哲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預為抵押權登記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1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億陸仟萬元,應徵裁判費貳佰零參萬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亦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命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書記官 康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