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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83號

確認預為抵押權登記無效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劉逸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83號
上 訴 人
百鉅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兆和
被 上訴人
金興發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文哲
被 上訴人
隆豪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夏全宗
被 上訴人
瀧興發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文哲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預為抵押權登記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1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億陸仟萬元,應徵裁判費貳佰零參萬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亦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命補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逸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康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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