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05 日
- 當事人三民書局股份有限公司、劉仲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21號 上 訴 人 三民書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仲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仲文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730,24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6,968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5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江哲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5 日書記官 張祐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