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3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0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319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鴻超環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鴻圖 訴訟代理人 許永展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翁儷芹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貳拾壹萬參仟捌佰捌拾捌元,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83萬2,25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1萬3,88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十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