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32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321號
- 上訴人
- 我寧時尚國際有限公司
- 上訴人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張亞琪
- 上訴人
- 李進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碧雲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拾貳萬零參佰元,逾期不補正,即以裁定駁回上訴。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甚明。又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4 款、第 442條第2 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上訴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8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萬3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予駁回。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