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32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322號
- 原告
- 新斌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志青
- 訴訟代理人
- 陳雅珍律師
- 被告
- 台灣利豐股份有限公司
- 訴訟代理人
- 蔡東賢律師
馮基源律師
黃南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 年12月21日下午4 時1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322號
馮基源律師
黃南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 年12月21日下午4 時1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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