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32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326號
- 原告
- 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寬成
- 訴訟代理人
- 蘇詠心
- 訴訟代理人
- 柯家茵
- 被告
- 陳耿銓
視同被告 陳聰明
蔣寶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最高法院103 年度台抗字第917 號裁定意旨參照)。
查本件原告係依融資融券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之約定,對被告陳耿銓提起本件訴訟,另依債務清償協議書之約定向連帶保證人即陳聰明、蔣寶夏為請求。又因系爭契約所生爭議,業已以文書約定由原告營業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系爭契約第16條之約定可參(見本院卷第11頁)。且原告營業所位在臺北市松山區,復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及相關資料可考。是依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尚有未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