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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437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劉家昆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重訴字第437號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訴訟代理人
秦偉宸
被告
千瑞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張麗郁
被告
黃再發
○           巷00號2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2 月7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千瑞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仟貳佰伍拾捌萬伍仟伍佰零玖元,及依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被告張麗郁、黃再發於新臺幣壹億零捌佰萬元之範圍內,應與被告千瑞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仟貳佰伍拾捌萬伍仟伍佰零玖元,及依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255條第1 項但書第3 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原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2,585,509元,及自民國105 年5 月7 日起至清償日止,依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本院卷第12頁),嗣於109 年2 月7 日言詞辯論期日,減縮聲明如主文所示(本院卷第127 、128 頁),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千瑞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千瑞公司)前邀同被告張麗郁、黃再發為連帶保證人(連帶保證責任以108,000,000 元為限,含本金及其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向原告借款。千瑞公司先於102 年10月8 日借款80,000,000元,約定自同年月日至117 年10月8 日止,分期於每月8 日清償,利息年利率按原告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利率1%計算(視為全部到期時之年利率為2.08% );另於106 年11月7 日分別借款3,000,000 元、7,000,000 元,合計10,000,000元,約定自同年月日至111 年11月7 日止,分期於每月7 日清償,利息年利率按原告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利率2.16 %計算(視為全部到期時之年利率為3.24 %)。詎千瑞公司分別自108 年6月8 日及同年5 月7 日後即未再依約分期清償前述80,000,000元及10,000,000元之借款,經原告寄發催告函催討仍置之不理,依授信契約書第6 條第1 款之約定,上開借款均視為全部到期,千瑞公司計積欠原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償。爰依兩造間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保證書、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增補契約暨申請書、授信契約書、催告函及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放款交易明細查詢單等件為證(本院卷第14至79、110至120 頁),核無不合,堪信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兩造間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家昆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湘美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單位:新臺幣)
┌──┬───────┬──────┬────────┬───┬─────────────────────────┐
│編號│  原借款金額  │積 欠 本 金 │  利息計算期間  │年利率│                    違  約  金                    │
├──┼───────┼──────┼────────┼───┼─────────────────────────┤
│ 1  │ 80,000,000元 │75,585,515元│自108年6月8日起 │ 2.08%│ 自108年6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依前 │
│    │              │            │至清償日止      │      │ 述利率之10%;超過6個月以上,依前述利率20%核計。  │
├──┼───────┼──────┼────────┼───┼─────────────────────────┤
│ 2  │  7,000,000元 │4,899,994元 │自108年5月7日起 │ 3.24%│ 自108年5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依前 │
│    │              │            │至清償日止      │      │ 述利率之10%;超過6個月以上,依前述利率20%核計。  │
├──┼───────┼──────┼────────┼───┼─────────────────────────┤
│ 3  │  3,000,000元 │2,100,000元 │自108年5月7日起 │ 3.24%│ 自108年5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依前 │
│    │              │            │至清償日止      │      │ 述利率之10%;超過6個月以上,依前述利率20%核計。  │
├──┼───────┼──────┼────────┴───┴─────────────────────────┤
│合計│ 90,000,000元 │82,585,509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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