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46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468號
- 原告
-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天送
- 被告
- 香港商網易環球購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曹家羭(原名曹毅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債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4,492,08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9,600 元,經本院以民國108 年11月8 日108 年度補字第1003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上開裁定業於同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繳,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應認其起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