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5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468號

給付薪資債權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陳世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468號

原告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天送
被告
香港商網易環球購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家羭(原名曹毅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債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4,492,08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9,600 元,經本院以民國108 年11月8 日108 年度補字第1003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上開裁定業於同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繳,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應認其起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婉萱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