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4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債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468號原 告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天送 被 告 香港商網易環球購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家羭(原名曹毅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債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4,492,08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9,600 元,經本院以民國108 年11月8 日108 年度補字第1003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上開裁定業於同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繳,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應認其起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書記官 吳婉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