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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489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趙彥強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重訴字第489號

原告
世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中
訴訟代理人
張志全律師
被告
黃俊杰
被告
忻鼎立
被告
張宇茜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杜冠民律師
複代理人
陳祈嘉律師
被告
陳彥超
被告
劉峻豪
訴訟代理人
潘艾嘉律師
複代理人
陳嬿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 年2 月22日上午9 時5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呂子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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