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12 日
- 法官李嘉慧
- 法定代理人童兆勤、駱劍軍
- 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意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駱劍航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重訴字第60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朱大維 被 告 意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駱劍軍 被 告 駱劍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 年11月7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美金壹佰捌拾柒萬陸仟伍佰壹拾元參角玖分,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拾貳萬壹仟參佰肆拾肆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駱劍軍、被告駱劍航及被告意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意揚科技公司,與被告駱劍軍、被告駱劍航合稱被告,單指其一均逕稱其姓名)經合法通知,皆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意揚科技公司於民國107 年6 月12日邀同駱劍軍、駱劍航為連帶保證人,與伊分別簽訂銀行授信綜合額度契約暨總約定書(下稱授信契約書)及保證書,約定授信額度為美金800 萬元之動撥借款,意揚科技公司嗣於如附表「貸放日」欄所示日期分別向原告申請動撥如附表「動撥金額」欄所示之金額,並約定如附表「利息」及「違約金」欄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嗣意揚科技公司未依約清償債務,迄今尚積欠伊借款本金187 萬6,510.3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依授信契約書之約定,上開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意揚科技公司自應就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負清償責任,駱劍軍、駱劍航應依保證書約定,與意揚科技公司連帶負清償責任,爰依兩造簽訂之授信契約書及保證書約定,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聲明所示之金額。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87 萬6,510.3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授信契約書、保證書、印鑑約定書/ 授權書、授信額度動用確認書、DETAILS OF SPECIFIC CUSTOMER借款明細、到期通知書(本院卷第13至55頁、第138 至153 頁)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為何答辯、爭執,是原告上開主張,堪予信實。揆諸授信契約書第4 條、第5 條、第13條、授信額度動用確認書第5 點、保證書乙部分第1 至5 條所載,可知兩造約定意揚科技公司動撥進口外幣融資,須自債務成立日即如附表「貸放日」欄所示之日起按月繳付利息至償畢本金止,如附表「利息」欄之利率係依原告資金成本(Cost of Fund)1 個月加碼1.1 %機動利率計算,起訴時利率即如卷附「到期通知書」之「INT .RAT E」欄所載,如被告未依約繳付本息,自違約日起至償還日止應按約定利率計算延滯違約金及逾到期日違約金,給付期間各如附表「違約金」欄所載,連帶保證人於主債務人未照約履行時,願放棄先訴抗辯權負責如數清償主債務人之債務,任何一宗債務未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原告分別於如附表「貸放日」欄所示日期向意揚科技公司撥貸如附表「動撥金額」欄所示金額,意揚科技公司僅繳還部分本息後即未還款,尚積欠本金美金187 萬6,510.39元,應依如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欄計算利息及違約金,意揚科技公司負有返還借款及給付約定利息、違約金之義務,駱劍軍、駱劍航依保證書約定,為意揚科技公司連帶保證人,亦應負連帶清償之責,則原告本於授信契約書、保證書約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清償如附表「現欠本金」、「利息」、「違約金」欄所示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即屬有據。四、從而,原告依兩造間授信契約書、保證書之約定,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給付,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院併依職權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52萬1,344 元(第一審裁判費),並諭知由敗訴之被告連帶負擔。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 項、第87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嘉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民事第三庭 書記官 林瀚章 附表: ┌─┬──────┬───────────┬─────────────┬──┬──┬─────┐ │編│現欠本金 │ 利息 │ 違約金 │ 貸 │到 │動撥金額 │ │ │ ├─────┬─────┼──────┬──────┤ 放 │期 │ │ │號│ │計算標準 │ 起訖日 │本息逾期六個│本息逾期六個│ 日 │日 │ │ │ │ │ │ │月以內之部分│月以上之部分│ │ │ │ │ │ │ │ │按上述利息計│按上述利息計│ │ │ │ │ │ │ │ │算標準加付百│算標準加付百│ │ │ │ │ │ │ │ │分之十 │分之二十 │ │ │ │ ├─┼──────┼─────┼─────┼──────┼──────┼──┼──┼─────┤ │1 │1,001,810.39│年息 │0000000 起│自0000000 起│自0000000 起│107 │108 │1,100,000 │ │ │ │3.805497% │至清償日止│至0000000止 │至清償日止 │1008│0104│ │ ├─┼──────┼─────┼─────┼──────┼──────┼──┼──┼─────┤ │2 │ 57,000 │年息 │0000000 起│自0000000 起│自0000000 起│107 │108 │57,000 │ │ │ │3.805497% │至清償日止│至0000000止 │至清償日止 │1009│0107│ │ ├─┼──────┼─────┼─────┼──────┼──────┼──┼──┼─────┤ │3 │ 34,700 │年息 │0000000 起│自0000000 起│自0000000 起│107 │108 │34,700 │ │ │ │3.837209% │至清償日止│至0000000止 │至清償日止 │1017│0115│ │ ├─┼──────┼─────┼─────┼──────┼──────┼──┼──┼─────┤ │4 │ 270,000 │年息 │0000000 起│自0000000 起│自0000000起 │107 │108 │270,000 │ │ │ │3.837209% │至清償日止│至0000000止 │至清償日止 │1018│0116│ │ ├─┼──────┼─────┼─────┼──────┼──────┼──┼──┼─────┤ │5 │ 72,950 │年息 │0000000 起│自0000000 起│自0000000起 │107 │108 │72,950 │ │ │ │3.837209% │至清償日止│至0000000止 │至清償日止 │1026│0124│ │ ├─┼──────┼─────┼─────┼──────┼──────┼──┼──┼─────┤ │6 │ 52,000 │年息 │0000000 起│自0000000 起│自0000000起 │107 │108 │52,000 │ │ │ │3.837209% │至清償日止│至0000000止 │至清償日止 │1029│0125│ │ ├─┼──────┼─────┼─────┼──────┼──────┼──┼──┼─────┤ │7 │ 288,050 │年息 │0000000 起│自0000000 起│自0000000起 │107 │108 │288,050 │ │ │ │3.837209% │至清償日止│至0000000止 │至清償日止 │1029│0125│ │ ├─┼──────┼─────┼─────┼──────┼──────┼──┼──┼─────┤ │8 │ 100,000 │年息 │0000000 起│自0000000 起│自0000000起 │107 │108 │100,000 │ │ │ │3.805497% │至清償日止│至0000000止 │至清償日止 │1109│0201│ │ ├─┼──────┼─────┼─────┼──────┼──────┼──┼──┼─────┤ │總│1,876,510.39│ │ │ │ │ │ │1,974,700 │ │計│ │ │ │ │ │ │ │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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