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1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66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新月社國際文創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邱建一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邱建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陸仟柒佰捌拾元,逾期不繳,即裁定駁回上訴。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5/10;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441條第1 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 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3項自明。 二、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25萬9,200元(計算式:160200+15000+84000+1000000 =0000000),應徵上訴裁判費2萬21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又上訴人提出之民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佩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書記官 吳帛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