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2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66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新月社國際文創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邱建一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邱建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19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關於「新臺幣陸仟柒佰捌拾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貳萬零貳佰壹拾壹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佩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書記官 吳帛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