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6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6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新月社國際文創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邱建一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邱建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19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關於「新臺幣陸仟柒佰捌拾元」
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貳萬零貳佰壹拾壹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