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1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77號原 告 翼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宣昶有 訴訟代理人 曾維熾 被 告 德輝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亨儒 被 告 康弘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O九年六月九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關係之事實,有令當事人為適當完全辯論之必要,依首揭規定,命再開辯論,並指定言詞辯論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嘉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民事第三庭 書記官 林瀚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