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8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80號
- 原告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雷仲達
- 訴訟代理人
- 涂書瑋
- 訴訟代理人
- 王仕銘
- 被告
- 李志堅
- 被告
- 陳淑芬
- 被告
- 視同 被告 動物王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志堅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前為請求被告清償債務,聲請本院對被告李志堅、陳淑芬及視同被告動物王國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並經本院核發108 年度司促字第987 號支付命令在案,惟被告李志堅、陳淑芬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是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對被告李志堅、陳淑芬及視同被告動物王國有限公司起訴。茲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此有企業授信綜合額度契約書第10條、授信約定書第14條及連帶保證書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