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金字第1號
- 原告
- 廖美慧
- 原告
- 吳玉麟
- 訴訟代理人
- 王琛博律師
- 複代理人
- 楊雅涵律師
- 被告
- 億圓富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若慧
- 法定代理人
- 張素芬
- 法定代理人
- 張玉潔
- 法定代理人
- 羅克偉
- 法定代理人
- 黃文宏
- 法定代理人
- 林永宏(原姓名:林澤鈿)
- 法定代理人
- 陳子全
- 法定代理人
- 林俊龍
- 被告
- 翰元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奕捷(原姓名:陳敏捷)
- 法定代理人
- 陳鑫官
- 被告
- 周瑞慶
陳東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二項中關於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吳玉麟之金額「新臺幣壹佰柒拾貳萬元」部分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捌拾陸萬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二項中關於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吳玉麟之金額「新臺幣壹佰柒拾貳萬元」部分之記載,為誤寫之顯然錯誤,應更正為「新臺幣捌拾陸萬元」。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