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金字第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金字第6號
- 原告
- 鵜鶘廣告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陳志鴻
- 法定代理人
- 丘玖蘭
- 兼上三人
- 訴訟代理人
- 丘麗珍
- 被告
- 袁國章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起訴,扣除前已繳交關於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後,尚應各補繳1萬5,152元、2萬4,062元、2,480元、6萬0,791元裁判費,因未據繳納,經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13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後5日內補正繳納,並於108年8月19日送達予原告,有該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查詢清單、詢問簡答表及答詢表各1份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