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1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00號聲 請 人 文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逢源 代 理 人 黃惠枝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62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2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附表: ┌─────────────────────────────────────────────────────┐ │支票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 │號│ │ │ │ (新臺幣) │ │ ( 或到期日) │ ├─┼────────┼─────────┼──────────┼───────┼─────┼───────┤ │1 │富顯企業有限公司│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文選股份有限公司 │40,177元 │8467772 │107年11月5日 │ │ │ │限公司淡水分公司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