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0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00號
- 聲請人
- 文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逢源
- 代理人
- 黃惠枝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10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62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2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支票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 │號│ │ │ │ (新臺幣) │ │ ( 或到期日) │ ├─┼────────┼─────────┼──────────┼───────┼─────┼───────┤ │1 │富顯企業有限公司│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文選股份有限公司 │40,177元 │8467772 │107年11月5日 │ │ │ │限公司淡水分公司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