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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00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19 日

法官謝佳純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00號

聲請人
文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逢源
代理人
黃惠枝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10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62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2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佳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支票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
│號│                │                  │                    │  (新臺幣)  │          │ ( 或到期日)  │
├─┼────────┼─────────┼──────────┼───────┼─────┼───────┤
│1 │富顯企業有限公司│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文選股份有限公司    │40,177元      │8467772   │107年11月5日  │
│  │                │限公司淡水分公司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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