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0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01號
- 聲請人
- 文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逢源
- 代理人
- 黃惠枝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3 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57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2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編│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 ││號│ │ │ │(新臺幣)│ │(或到期日) │├─┼────────┼─────────┼────────┼─────┼────┼───────┤│1 │麗怡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文選股份有限公司│3,623元 │5899321 │107 年11月5日 ││ │ │限公司士林分公司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