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0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04號
- 聲請人
- 盛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曉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3 月2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630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 年2 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編│發 票 人│付 款 人│受 款 人│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發 票 日││號│ │ │ │ (新臺幣) │ │ (民國) │├─┼────────┼─────────┼──────────┼───────┼─────┼───────┤│1 │友廷實業有限公司│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盛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93,050元 │TT0391551 │107年11月15日 ││ │ 許愛雪 │份有限公司大同分公│ │ │ │ ││ │ │司 │ │ │ │ │└─┴────────┴─────────┴──────────┴───────┴─────┴───────┘